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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我吧》被批"夺命"综艺!高以翔猝死,酬劳曝光?节目组要不要负责?

长沙晚报 2020-01-31

今日凌晨,台湾演员高以翔

在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时突逝,

随后,节目组发声明称,

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此事引发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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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岁艺人高以翔录节目时不幸突逝!


高以翔经济公司发声:

录制节目时晕厥,抢救近三小时不幸离世


11月27日上午,台湾艺人高以翔的经纪公司@傑星傳播有限公司 就高以翔去世一事发布官方声明,称高以翔在11月27日凌晨,与节目录制过程中突然晕厥,经近三小时急救后,不幸离开。


并表示经纪人及团队人员一直陪伴在侧,家人已紧急赶往当地,公司会陪同家人低调处理相关后事。



据悉,高以翔以往在大陆录制综艺节目一集酬劳约在100至150万元台币之间(约23万至34万人民币)。这次在《追我吧》固定班底黄景瑜邀请下,才以66万元台币(15万人民币)友情价录该节目,没想到却发生憾事。


节目组发声:

系心源性猝死,无比痛心


下午,浙江卫视《追我吧》官方微博@追我吧也在微博发布声明:



《追我吧》以拼体力著称,

节目的模式与定位就是在“你追我逃”的氛围中

突破体能极限,

录制时间一般都在深夜。


过往几期节目,专业运动员李小鹏和邹市明都曾在节目中直呼“我不行了”。

于一个专业运动员而言都有难度的游戏设置,一般人肯定不能轻易胜任,也正因为此,邀请演艺圈的嘉宾来参加,肯定有其观赏性和娱乐性,但同时也有危险性。


截图自腾讯视频


近年来,随着运动类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由此也出现了一些嘉宾受伤甚至意外身亡的新闻。


有网友曾梳理过近几年出过的类似事件:

2013年4月,录制“中国星跳跃”,释小龙助理在节目非录制时段意外溺水身亡;

2015年3月,王宝强在拍摄“真正男子汉”时骨折;

2016年1月,吴莫愁录制“王牌对王牌”游戏环节时,不小心摔倒头部先着地;

2016年5月,陈楚河录制“非凡搭档”时,其护具脱落膝盖直接着地;

2016年10月,张继科录制“看你往哪跑”时崴脚受伤;

2018年3月,张杰录制“王牌对王牌”时晕倒,连续录了7个小时,缺氧晕倒撞到凳子,面部擦伤;

2018年4月,李晨录制“奔跑吧兄弟”头部被学士帽砸伤……


航空界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有借鉴意义: 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网友梳理的结果来看,多个节目都曾出现嘉宾受伤的情况,也许因为每次都是“小伤”,也许因为有些可怕的后果被幸运地躲过了,以至于让人觉得再难的任务都可以完成,再危险的节目都可以制作。


据媒体报道,高以翔参加的那期节目

从26日晚间8点半左右开始录制,

事件发生时,

节目嘉宾已经参与了5个小时左右。


根据网友透露的情况,高以翔是在和一名素人比拼跑步时突然身体不适。随后,随行的医护人员现场进行了抢救。有现场观众透露,当时和高以翔比拼的素人速度比较快,两人的比拼比较激烈。


节目总导演陆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节目主要有3大板块,即时间争夺战、赛道追逐战以及最终爬楼速降。因为这些挑战难度较高,对艺人的体能要求特别高,而且需要艺人具有拼搏精神,敢拼才能完成任务。


对于节目的安全性,节目负责安全工作的制片主任崔彦凯曾表示,节目一切以安全至上为宗旨。比如《追我吧》在设置上有爬楼速降的环节,参与艺人需要吊威亚爬楼登顶,然后从高楼速降下来。



医学专业人士:

死因属于症状性诊断,并非病因性诊断



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万欣律师认为,从公司和剧组发布的《声明》来看,高以翔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这个死亡原因属于症状性诊断,并非病因性诊断。还不能就此准确判断高以翔的准确死亡原因。


但是可以排除在录制过程中因为场地、器械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致死。临床多见自身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基础性病变,在剧烈运动刺激下,导致心脏突发衰竭死亡。


华中科技大学内科学博士赵可心告诉记者,节目录制于凌晨,凌晨时分属于人体迷走神经活动为主,而如果此时极度的情绪变化导致交感神经异常兴奋,迷走神经受到抑制,那么就可能导致原发性心脏骤停。这也是心脏病在晚间的发病率比平时高的原因之一。

人体夜间激素水平偏低,在此情况下如果必须强迫调动身体兴奋和激素水平的话,身体会无法适应。“像高以翔参加的这档节目,由于过程中的紧张和兴奋,会强烈刺激其分泌肾上腺激素,极易造成身体调节失衡。”赵博士还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此前身体就已处于疲惫状态的话,换做是专业运动员也是难以承受的。


近年,竞技类节目越来越多,对此赵博士建议,这类活动强度比较大的节目需要做好应急预案,配备完善的急救措施,“像AED心脏除颤仪,这个设备价格不高,但是效果非常好,它可以显著提高复苏的成功率。”赵博士称,节目现场有了救护车以及救援药物和设备,发生意外时可以立即实施抢救。



那么,在高以翔事件中

《追我吧》节目组

究竟有无法律责任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范辰律师、

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佳文

这样说......


范辰律师介绍,一般演艺公司在与节目组签订合同时,都会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尤其是野外节目,因此此事主要看高以翔所属公司与《追我吧》节目组的相关合同条例。


高佳文律师表示,如果高以翔确实是在这次节目的录制中因为太高强度的活动量导致猝死的话,(节目组)肯定有一部分责任不可避免,因为活动是节目组组织的,理应考虑到参加录制艺人的体力。虽然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会产生民事赔偿。


高佳文补充道,这其实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这个关系取决于哪个主体更加大牌、更加强势,往往强势的一方会把责任推给对方,(节目组)会有一定的免责条约。


范辰律师还提及,如果节目组与演艺公司的相关合同中没有考虑到意外发生的情况,就应该去认定这是否可以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认定成工伤,

演艺公司或家属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进行索赔。



如果不能认定工伤,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佳文律师认为,家属有权去起诉经纪公司以及《追我吧》节目组,这是家属可以追究的两个主体。“死因报告也很重要,但是死因报告牵扯到解剖的问题,家属方面不一定愿意解剖。如果家属不同意解剖的话,就只能出一个简单的死因说明。”


在录制节目过程中,艺人发生意外这并不是第一次。


律师建议,艺人在录制节目之前,应该和经纪公司联系好,购买意外保险,“即使节目方比较强势,有免责条款,但是安全条款一定要写好。在伤亡这种不可避免的结果出现后,我们只能做好后续的赔偿,作为艺人,哪怕节目组不给买保险,也一定要让经纪公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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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观察者网(记者 郭肖 严珊珊)、红星新闻等
编辑丨谌程值班主任丨黄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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